1、银行核心资本 《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
2、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具体包括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
3、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金的50% ;补充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债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补充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5、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6、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7、 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8、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9、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
10、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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