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认定私房拆迁中的“房屋使用人”是什么意思,其实他的意思是非常简单的,下面就是小编搜索到的如何认定私房拆迁中的“房屋使用人”相关的一些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认定私房拆迁中的“房屋使用人”的标准是:户籍在房屋内,至动迁时实际居住且达一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应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所有人给予拆迁补偿,兼顾对使用人予以拆迁安置。
法律依据:(资料图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居住权认定为用益物权。房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如何认定私房拆迁中的“房屋使用人”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