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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证监会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举措。
我国是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在直接融资方式中,公司(企业)债券融资占比已远超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比例。与此同时,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压力较大,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和监管执法。
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一直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九龙治水”的背后,往往会形成多头监管,造成监管套利,影响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债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监管标准不统一、功能监管缺位,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监测监控体系缺乏协调、行政监管力量薄弱,都呼唤金融监管与时俱进,以增强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我国提出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确立了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同配合做好债券市场监管的协作机制。不过,在新形势下,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还需要强化。此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理顺了债券管理体制,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实现全面统一监管,可有效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债市风险。
首先,突出功能监管。债券市场监管以功能监管为主。公司(企业)债券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市场准入和市场日常监管由证监会负责,将避免出现多重监管或监管盲区。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规则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监督。落实证券法要求,公司(企业)债券实施注册制,把债券能否发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